(2017)川090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与四川翔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翔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4执46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遂宁市安居区兴贸路盛世安居商业步行街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565695364J。法定代表人:何东博,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毅、胡宇镜,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翔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河沙镇栖凤村,组织机构代码66741734-9。法定代表人:夏梅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遂宁市南津北路南城金座D栋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6996010-7。法定代表人:夏绪祥,该公司总经理。2017年1月10日受理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翔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904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于同年1月18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9400元,执行费42594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在遂宁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西山路乡泰书苑阁文化市场的房产,该房现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申请执行人,目前该房已被船山法院以及本院等查封,在遂宁市车管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且申请人暂时不处置该房屋。现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利审判员 阳本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