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玉英与曹鹏飞、王庆生、胡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英,曹鹏飞,王庆生,胡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1执4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英,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曹鹏飞,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王庆生,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胡军红,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现住五原县。本院在执行刘玉英与曹鹏飞、王庆生、胡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面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粒 江审判员 燕晓红审判员王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