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以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以军,甘肃欣浩阳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247号原告张以军,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甘肃欣浩阳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张以军诉被告甘肃欣浩阳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薄』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张以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会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梅花????????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