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行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卓必成与简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必成,简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行初551号原告卓必成,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简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河东新区行政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赵春淦,市长。原告卓必成诉被告简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即2017年6月22日,原告卓必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卓必成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必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卓必成负担。审判长  李伟东审判员  盛 莉审判员  熊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