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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娟、李建政等与黄怀球、友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李建政,李某,黄怀球,友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友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22民初885号 原告陈娟,女,34岁。。 原告李建政,男,36岁。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训伟,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怀球,男,39岁。 被告友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3068号2号楼4楼409室(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星海大厦1幢1006室023)。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圆融时代广场24幢1楼。 被告友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51号14幢207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娟、李建政、李某与被告黄怀球、友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友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娟、李建政、李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娟、李建政、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娟、李建政、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娟、李建政、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寒 人民审判员  郭学成 人民审判员  包尹兵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爱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