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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重庆益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碚区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益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碚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9行初32号原告:重庆益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7452224Q。法定代表人:杨永桃,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晓,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伟,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碚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70号附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709479936Y。法定代表人:张奕,局长。负责人:刘博辛,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欣,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琴,女,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重庆益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碚区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重庆益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桃,委托代理人罗晓、曾伟,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碚区分局副局长刘博辛,委托代理人何欣、李琴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益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益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益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益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仕兵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吴成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