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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阚春民诉王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春民,王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978号原告阚春民,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告王乐,男,31岁,住五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原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春民诉被告王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阚春民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阚春民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阚春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阚春民承担。审判员  邱世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