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与南京广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南京广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17号申请执行人: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维尔Bakertown西路****号。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广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50号7栋二单元604室。法定代表人: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磊若软件公司与南京广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技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6)苏民终2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南京广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磊若软件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241号民事判决由南京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兵审 判 员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徐忠华书 记 员 杜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