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洪与高琴锋合伙协议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高琴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346号原告:王洪,男,生于1976年1月19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被告:高琴锋,男,生于1988年9月20日,汉族。原告王洪与被告高琴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王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洪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洪负担。审判员 彭忠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茜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