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后某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后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后某,男,汉族,农民,住随县。被执行人姜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后某、姜某社会抚养征收一案中,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后某、姜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金尧审判员 李品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