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强与周乐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强,周乐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罗强,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周乐述,女,汉族,1975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罗强与周乐述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