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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3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3950昆山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陈建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建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3950号原告:昆山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199弄9号楼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EH5B3Q。法定代表人:胡来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霞,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瑛,女,195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昆山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昆山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昆山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跃武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颜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