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刑更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方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方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晋10刑更146号罪犯周方泉,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泰顺县人,捕前住浙江省杭州市钱江六苑*栋*单元***室,大专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晋市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方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亦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3月13日和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晋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2014)晋刑二终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周方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2015年6月17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周方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统计,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间获监狱表扬四次,余43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方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方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志奇审判员王向红人民陪审员秦卓琳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郭子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