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奎,马世敏,田家保,李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文奎,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马世敏,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田家保,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树昌,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奎、马世敏、田家保、李树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9900元,案件受理费为4298元,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广商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1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2017年2月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世敏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大王分理处103XXXX580账户存款199900元(实际控制金额120.46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滨州分行滨州邹平东城支行161XXXX764账户存款199900元(实际控制金额14.65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广饶县支行商业街储蓄所161XXXX976账户存款199900元(实际控制金额138.16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饶县乐安营业所60×××53账户存款199900元(实际控制金额177.70元),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经向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合同备案登记信息;2017年6月20日再次通过信息查控系统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文奎、马世敏、田家保、李树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商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