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宏鞋业有限公司,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629号原告: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淮凤公路旁(八公山豆腐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18409111(1-1)。法定代表人:潘玉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仲良,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利,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东宏鞋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487733549。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经理。被告: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工业区化成路1号(第1幢第2层)。法定代表人:阮荣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州格诺鞋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方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