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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李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782��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炫,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201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21日被羁押,同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炫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李炫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炫地爱玩嘉年华游戏厅内,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机,扒窃其放置在背包内的OPPOA59s32G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60元,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另查明,被告人李炫盗窃手机后以7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龙某某,获得赃款700元。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李炫被反扒队员扭送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炫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李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炫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炫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炫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李炫退出违法所得7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产慧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