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曾阳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曾阳云,张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7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2号。负责人黎敦满,行长。被执行人曾阳云。被执行人张爱香。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曾阳云、张爱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无存款、土地房产等财产,其名下登记车辆无法控制处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