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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生奇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生奇,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5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生奇,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法定代表人:赵小江,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生奇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航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2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生奇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二)北京多宝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是伪造的。(三)北京多宝力劳务服务中心的审核表的照片、新华航食公司的个人简历和健康检查证明未经质证。综上,李生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生奇所提《情况说明》系伪造、审核表的照片、个人简历和健康检查证明未经质证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主张本院均不予采信。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李生奇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生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明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