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刑更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欢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刑更217号罪犯杨欢欢,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住襄汾县西贾乡西李村致富巷*号,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2015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15)临刑执字第9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欢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因罪犯杨欢欢在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故意犯罪,而被数罪并罚。刑罚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报请我院,对罪犯杨欢欢减刑重新裁定。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0)晋中中法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欢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9年6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2012年7月12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6月19日,本院以(2015)临刑执字91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间,该犯违反监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2016年11月7日曲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1021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罪犯杨欢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加上余刑四年零七天,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零七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被告人杨欢欢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17)晋10刑终字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罪犯杨欢欢在服刑期间,不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罪犯杨欢欢的行为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不应当予以减刑,原减刑裁定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临刑执字第912号对罪犯杨欢欢减刑的刑事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五全审 判 员 邢 锐人民陪审员 李根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