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开平市水口镇佳研磨料磨具总汇与被保全人杨朝国、杜秋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547号申请保全人开平市水口镇佳研磨料磨具总汇,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泮村黎村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L363693980。经营者林苹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芬、梁务贞,分别是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保全人杨朝国,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保全人杜秋平,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保全人开平市水口镇佳研磨料磨具总汇与被保全人杨朝国、杜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开平市水口镇佳研磨料磨具总汇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杨朝国、杜秋平价值39972.60元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并对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281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保全人开平市水口镇佳研磨料磨具总汇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28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39972.6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杨朝国、杜秋平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美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