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罗兆军、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兆军,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兆军,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生,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区海峰路火车站前,组织机构代码70493843-5。法定代表人:叶友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罗兆军与被执行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宁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人仲案字(2016)第14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宁劳人仲案字(2016)第140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