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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万超、王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万超,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财保115号申请人:刘万超,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肃宁县,。被申请人:王猛,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回族,现住沧县,。申请人刘万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猛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自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案件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万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猛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顺城二期组团3号楼2单元602室(冀20**沧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4452号)。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