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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余海龙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海龙,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余海龙。被执行人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4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4195.00元、案件受理费275.00元、执行费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志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