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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齐某某和贺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民初2289号原告齐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向东,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某,男。原告齐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支付原告100000元,逾期利息9500元,共计10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因长期分居两地无法共同生活,于2015年4月10日协议离婚,并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内汽车新****01在男方名下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10万元;现有住房一套位于洪山万和城产权在男方名下,经夫妻双方协定归男方所有。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被告推诿拒绝履行。现原告长期租房居住,月收入无法维持生活。被告贺某某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齐某某与被告贺某某双方于2008年8月8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证号:20074814),原、被告因长期分居两地,无法共同生活,于2015年4月10日原、被告双方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进行了离婚登记(离婚证证号:兰城民L620102-2015-000652)。原、被告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经夫妻双方协定,婚内汽车新****01在男方名下,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十万元;现有住房一套,位于红山万和城2-401室,面积98平方米,产权在男方名下,经夫妻双方协定,归男方所有”。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齐某某提交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自愿离婚协议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后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自原、被告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该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民事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均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贺某某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双方达成的生效协议,有违诚信原则。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支付原告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由被告支付逾期利息9500元的请求,因其举证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贺某某支付原告齐某某人民币100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45元,由被告贺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邢定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丽娟????????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