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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执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红宣诉李贵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181号申请人:王红宣被申请人:李贵岭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王��宣与被申请人李贵岭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王红宣申请2017年6月24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李贵岭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市北城支行账户62×××12存款应冻结1450000元,已冻结406.44元(轮候)。中国工商银行建设路支行赛马场分理处账户05×××28存款应冻结1450000元,已冻结180.14元。工行山西省太原兴华街支行账户05×××01存款应冻结1450000元,已冻结26.27元。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兴华街支行账户62×××88存款应冻结1450000元,已冻结0.29元。XXX存款应冻结1450000元,已冻结1.54元。XXX存款应冻结1450000元,已冻结6.84元。2017年6月24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李贵岭名下光大银行太原长风支行账户75×××39存款应冻结1450000元,已冻结762.90元。浦发银行浦发太原兴华街支行账户68×××77存款应冻结1450000元,已冻结1.22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内环西街支行账户62×××16_000001存款应冻结1450000元,已冻结0.09元。62×××16_000003存款应冻结1450000元,已冻结50元。交通银行太原旱西关支行账户62×××45存款应冻结1450000元,已冻结0.23元。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