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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左春盗伐林木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3执290号申请人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左春,云南省镇沅县人,居住于镇沅县恩乐镇团结村练怕小组**号。被执行人左春犯盗伐林木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左春下落不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2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忠礼审判员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学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