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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文生与李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生,李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3执24号申请执行人:杨文生,现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伦,住云南省宣威市。申请执行人杨文生与被执行人李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云0823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文生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0000元及每月3%的违约金。本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伦在景东境内挂靠多家公司承包有多项工程,但工程尚未结算拨付,本院已经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扣留、提取其工程款项的法律文书。本案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2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胡忠礼审判员  郭佩礼审判员  李子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