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树明与被执行人李华、毛景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明,李华,毛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876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明,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凌水湾小区2区1号楼2单元402室。被申请执行人:李华,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凌源市碧水云天小区。被申请执行人:毛景祥,男,195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凌源市鑫泰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明与被执行人李华、毛景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树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82执8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宏伟审 判 员 尹国斌人民陪审员 金 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