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元安、黄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元安,黄素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9民初694号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银峰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21246W。法定代表人:赵瑞勇,理事长。被告:黄元安,男,1982年8月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被告:黄素云,女,1984年5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元安、黄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158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铁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佳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