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721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1989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王某2,男,汉族,1988年8月27日出生。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私下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 波书 记 员 田东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