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谢勇与孔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勇,孔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谢勇,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孔朝,男,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云南省保山市人。关于谢勇与孔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18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勇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孔朝向申请执行人谢勇支付借款65817元、案件受理费361.5元,执行费893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到庭缴纳30000.00元,剩余36178.50元未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弱,已制定分期还款计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传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