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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瑶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3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瑶(曾用名张尧),男,汉族,1995年11月18日出生,,临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被临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临检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瑶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振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瑶于2016年2月8日21时许,在临漳县临漳镇建安路与邺都大街交叉口北70米路东喜利来豆浆餐厅一楼,因琐事与高某发生打架,用椅子砸到了拦架的郭某1的右腰部位,致郭某1的右肾包膜下积血,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已自行和解。另查明,被告人张瑶于2016年6月3日到临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证人高某、杨某、郭某2证言、被害人郭某1陈述、调解协议、谅解书、到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瑶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燕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盈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