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王敬勤、王留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王敬勤,王留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许奎,宋军锋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民初34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一层、六至十三层。负责人:何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彬被告:王敬勤被告:王留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负责人:尤程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奎被告:宋军锋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诉被告王敬勤、王留涛、许奎、宋军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深圳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素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素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润洪、尹志锋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4月17日、6月27日公开开庭,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彬、被告王留涛,被告许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敬勤,被告宋军锋、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事故损失33657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情况(一)交通事故经过、事故责任划分2015年6月19日2时30分许,无名氏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从塘龙路往环市南路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大道南××路段时,该车右前车头与由李文祥驾驶的粤S×××××小型轿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粤S×××××小型轿车失控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粤S×××××小型轿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粤B×××××号小型轿车碰撞后失控,先后碰撞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粤B×××××小型轿车右侧车头,与一辆粤B×××××小客车车头发生碰撞,粤B×××××小客车在惯性作用下右侧车尾碰撞粤S×××××小型轿车车尾,由此造成六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无名氏弃车逃逸。本次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塘厦大队认定,无名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文祥、许志林、许鸿新、张天明、罗高祥不负事故责任。粤B×××××号小型轿车的实际支配人为被告王留涛,其与被告许奎在庭审中一致确认上述车辆事发前由被告王留涛出借给被告许奎,与交警卷宗对被告王留涛和许奎的笔录陈述的事实相吻合。被告许奎在庭审中称车辆事发时由被告宋军锋驾驶,提交欠条一份到庭,欠条显示“因本人宋军锋在2015年6月19号晚凌晨两点四十分左右驾驶许奎借王留涛的车子,车牌号为粤B×××××,车内坐有两人,一人叫许奎,还有一个叫宋某,发生交通事故,连撞五辆车子,我自愿出三万元给许奎,因我现在没钱,愿同意十月三十号前付给许奎三万修理车子费用,其他事情与我无关。”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承保了粤S×××××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粤S×××××小型轿车的被保险人为蒋智明。粤S×××××小型轿车在本事故中遭到损坏,花费维修费33397元和拖车费360元,合计33657元。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车辆损失保险范围内赔付蒋智明33657元。粤B×××××小客车、粤S×××××小型轿车、粤S×××××小型轿车车主已分别就其车辆损失向本院提起诉讼。(二)车辆的保险情况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小型轿车由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公司承保。有责限额122000元(医疗费、死亡伤残、财产损失限额分别为10000元、110000元、2000元)。事发在保险期间内。由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公司承保,限额500000元(含不计免赔条款)。事发在保险期间内。车辆交强险(无责)小型轿车无责限额12100元(医疗费、死亡伤残、财产损失限额分别为1000元、11000元、100元)。事发在保险期间内。(三)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公司主张无名氏事发后逃逸,其在商业三者险内不予赔偿,并提交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等证据佐证。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的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条款以加粗黑体字明确约定。逃逸为禁止性的情形,条款已加粗黑体字,因此,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该条款为有效条款。本案中无名氏在事故后逃逸,因此,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的赔偿责任问题。由于原告承保的粤S×××××小型轿车分别与粤B×××××号小型轿车和粤S×××××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因此,原告的费用应先由承保粤B×××××号小型轿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即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公司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和承保粤S×××××小型轿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内予以赔偿。又因为粤B×××××号小型轿车与五辆车辆发生碰撞,本院酌情支持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公司在财产损失2000元分别赔偿五辆车的损失400元。现原告放弃对承保了粤S×××××小型轿车的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该部分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于车辆实际支配人即被告王留涛已将肇事车辆出借给被告许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许奎是有驾驶资格的人,且粤B×××××号小型轿车经检测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转向系统各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被告王留涛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在本案中不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许奎提交的欠条不足以证明事发时车辆的驾驶员为宋军锋,本院依法传唤被告许奎所称的证人宋某,但其未能如期到庭作证。被告许奎在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事发时的驾驶人非其本人的前提下,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确认事发时驾驶员为宋军锋,根据交警卷宗的问话笔录中被告许奎所陈述为事发时其与宋军锋都喝了酒,虽然庭审中被告许奎强调是不允许喝了酒的宋军锋开车,是宋军锋坚持由他自己来开,但最后被告许奎还是放任喝了酒的宋军锋开车,被告许奎存在重大管理过失。综上,被告许奎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述损失合计为33657元,先由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公司赔偿400元和原告自行承担100元。超出部分33157元,由被告许奎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即331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赔偿后,依法取得对被告许奎的追偿权。因此,被告许奎应向原告赔偿33157元。被告王敬勤、王留涛、宋军锋在本案中无需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超出上述计算标准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400元;二、限被告许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3315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对被告王敬勤、王留涛、宋军锋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41.42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1.4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8元,被告许奎负担632元。诉讼费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起诉时已预交。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素娟人民陪审员 尹志锋人民陪审员 罗润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泽霖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