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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株洲天域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与颜冬林、蒋双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天域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颜冬林,蒋双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153号原告:株洲天域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788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祖元,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本元,系公司综合部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颜冬林,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蒋双凤,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天域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颜冬林、蒋双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株洲天域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天域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天域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株洲天域大酒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梦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