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怀远县荆涂航运有限公司与帖齐齐、李小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怀远县荆涂航运有限公司,帖齐齐,李小伟,麴郑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948号原告:安徽省怀远县荆涂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行政办公大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770526227(1-1)。法定代表人:王从福,经理。被告:帖齐齐,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李小伟,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麴郑军,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船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耿圣杰,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安徽省怀远县荆涂航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帖齐齐、李小伟、麴郑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怀远县荆涂航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怀远县荆涂航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怀远县荆涂航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怀远县荆涂航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玉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