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德俊与唐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俊,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恢24号申请人刘德俊,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执行人唐成,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刘德俊与唐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德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成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刘德俊与唐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4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