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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恢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莱西市马连庄镇吴家庄村民委员会、孙立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西市马连庄镇吴家庄村民委员会,孙立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397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马连庄镇吴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明川,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孙立学,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申请执行人莱西市马连庄镇吴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立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以(2011)西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116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1年11月28日以(2011)西执字第2050号立案执行,在执���过程中,经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作出(2011)西执字第20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17)鲁0285执恢397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支付案款116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将申请执行人申请内容执行完毕。至此,(2017)鲁0285执恢397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85执恢39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仇邵华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