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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116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定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源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兰定合,岑淑萍,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华伦,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1162号之六申请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组织机构代码56787021-8。法定代表人王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源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2184-9。法定代表人兰定合,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兰定合,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岑淑萍,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组织机构代码76594822-3法定代表人邓华伦。被执行人邓华伦,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向美,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源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兰定合、岑淑萍、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华伦、向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9民初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源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兰定合、岑淑萍、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华伦、向美金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源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罚息,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兰定合、岑淑萍提供抵押的位于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街XX号房屋、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X开发X号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兰定合、岑淑萍、重庆市南川区瑞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华伦、向美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196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6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委托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兰定合、岑淑萍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街XX号房屋、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X开发X号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房屋价值评估出来后,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兰定合、岑淑萍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房屋不进行拍卖程序,由本院组织进行变卖,被执行人兰定合、岑淑萍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街XX号房屋、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办事处XXX开发X号房屋在变卖过程中,买受人张庄以190万元的价格购得XX号房屋、买受人冉香凝以110万元的价格购得X号房屋。在房屋变卖款中支付国家应征收的各种费用和本案执行费37400元后,实际兑付给申请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2523100元。被执行人现还下欠申请人借款976900元及约定的利息及诉讼费19655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16500元。由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符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116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