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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彭博与秦斌、姚婉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博,秦斌,姚婉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02民初375号原告:彭博,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君中,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圆,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斌,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被告:姚婉莹,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原告彭博与被告秦斌、姚婉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彭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君中、李秋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斌、姚婉莹经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日计至法院判决两被告履行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彭华安系父子关系,彭华安与被告秦斌是朋友关系。被告秦斌因资金紧张,彭华安分别于2014年4月25曰、2014年5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秦斌人民币135万元。2015年1月5曰,彭华安因病逝世。彭华安的合法继承人有其配偶梁庭勇及其两个儿子彭博、彭丞。梁庭勇、彭丞都声明放弃对彭华安所有遗产的继承,彭华安所有遗产全部由原告彭博一人继承。彭华安逝世之后,原告彭博找到被告秦斌协商还款事宜,经确认,被告秦斌尚欠彭华安人民币105万元。被告秦斌于2015年3月18日向原告彭博出具了一张105万元的借条。之后,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均未果。该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被告姚婉莹也应承担还款义务。被告秦斌未作答辩。被告姚婉莹辩称:被告姚婉莹不认识原告,对借款毫不知情,从未见过借条,借条上没有其签名。二被告虽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但夫妻关系不和,早已分居。这笔钱数目巨大,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综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另一方没有签字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举证、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上述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全案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4月25日,被告秦斌向彭华安借款45万元。2014年5月21日,被告秦斌向彭华安借款90万元。彭华安于2015年1月5日死亡。2015年3月18日,原告彭博与被告秦斌对上述借款本息进行了结算,尚欠借款本金105万元,被告秦斌向原告彭博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彭博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正。”另查明,彭华安与梁庭勇系夫妻,原告彭博与彭丞系彭华安与梁庭勇儿子。彭华安父亲彭文珍于1993年11月死亡,彭华安母亲陈素星于1999年10月死亡。梁庭勇、彭丞于2017年2月26日出具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对彭华安所有遗产的继承权。被告秦斌与姚婉莹于1997年4月2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秦斌与姚婉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彭博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彭华安与被告秦斌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彭华安去世后,彭华安的法定继承人梁庭勇、彭丞已明确表示放弃对彭华安遗产的继承权,原告彭博作为彭华安的法定继承人,应由其继承彭华安对被告秦斌享有的债权。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秦斌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秦斌偿还借款10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贷双方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故被告秦斌应以105万元为本金,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向原告支付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秦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未超过年利率6%的本院予以支持,如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超过年利率6%的按年利率6%计付。关于被告姚婉莹是否应与被告秦斌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问题,被告秦斌向原告借款发生在被告秦斌与被告姚婉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被告秦斌与被告姚婉莹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秦斌与被告姚婉莹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斌、姚婉莹共同偿还原告彭博借款本金10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05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如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超过年利率6%的按年利率6%计付)。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秦斌、姚婉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恒志人民陪审员  申和平人民陪审员  阳家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