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恢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树成与被执行人马海军、马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成,马海军,马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恢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树成,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马海军,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马海鹏,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成与被执行人马海军、马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子洲民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部分执行后,本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以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海军、马海鹏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海军、马海鹏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执行兑现给申请人137237.87元,申请人认可偿还的是诉讼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300元、借款本金133417.87元。马海军还欠申请人借款本金797082.13元,利息428356.97元。2017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17)陕0831执恢11号执行裁定,划拨了马海军的工资存款37000元、公积金11000元,后冻结了马海军的工资账户和公积金账户。划拨的48000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7030元、实际执行费620元,兑现给申请人30350元。申请人认可偿还的30350元是借款本金,马海军还欠李申请人借款本金766732.13元,利息428356.97元。2017年1月3日,本院查封了登记在马海军名下位于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XX村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XXXXXXXXX**号)一套。2017年2月13日,本院冻结了马海鹏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子洲县管理部XXXXXXXX账户中的公积金存款。申请人以被执行人马海军、马海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冻结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到期时再申请执行为由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马海军、马海鹏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子洲民初字第006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