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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353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石,男,该公司法务。被告: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士林。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迺莉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