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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仁亭、姜爱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仁亭,姜爱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14号申请执行人吕仁亭,男,195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姜爱功,男,1962年6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仁亭与被执行人姜爱功购销花生油索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1990)平法石经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 刚助理审判员  王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善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