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秦某某、张某某等与秦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某,秦某1,盛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936号原告秦某某,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秦某1,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盛某某,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秦某1、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丧葬费等共计35万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2016年12月6日17时40分,被告秦某1无证驾驶无牌号三轮汽车,沿平舆县十字路乡前盛庄至大秦公路中间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对方向秦某2磊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使秦某2磊受伤后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1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秦某1没有取得驾驶证又驾驶无牌车辆为被告盛某某拉沙子建房,中途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秦某2磊受伤后死亡,而被告盛某某作为被帮工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与被告秦某1负连带责任。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所诉为交通事故纠纷。被告秦某1无证驾驶无牌号三轮汽车与对方向秦某2磊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使秦某2磊受伤后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现被告秦某1被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而被告盛某某非本案原告所诉交通事故的肇事方,非该交通事故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某某、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