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于进湖与路肖肖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进湖,路肖肖,路来生,党希云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1107号原告:于进湖,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住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商河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肖肖,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被告:路来生(路肖肖之父),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被告:党希云(路肖肖之母),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进湖与被告路肖肖、路来生、党希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进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于进湖负担。审判员 张吉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