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2、陈某3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2,陈某3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64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暂住本区亭林镇恒顺路***弄***号***室。被告人陈某3,女,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暂住本区亭林镇恒顺路***弄***号***室。辩护人居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陈某3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2、陈某3及辩护人居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17时40分许至当时20时许,被告人陈某2、陈某3在其二人经营的本区亭林镇恒顺路XXX号申客隆超市办公室内,以被害人闫某某曾偷窃该超市的土豆、提子为由,将闫某某扣留在办公室内,期间采用殴打、威胁、签订“悔过书”的方式,从被害人闫某某处索取现金人民币300元及金项链一根、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上述金饰合计价值人民币5,076元,被害人闫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2、陈某3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钱款及金饰已经发还被害人闫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2、陈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潘某某、陈某1的证言,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拍摄的赃物照片、案发经过、侦破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3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3涉案主要是因为自身财产受到被害人盗窃,有别于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勒索;本案涉案金额较小,且已经发还被害人,同时被告人陈某3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2、陈某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他人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2、陈某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结合相关社区单位意见,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2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陈某3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陈某2、陈某3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追缴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阿楠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