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金清、张黑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金清,张黑治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金清,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安、许梦,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黑治,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勋,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林金清与被上诉人张黑治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林金清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4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林金清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因林金清与张黑治就本案的债权债务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林金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金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上诉人林金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珊珊审判员 陈利强审判员 许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小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