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学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思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文,邓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909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文。被执行人邓思红。申请执行人刘学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思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湘0105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邓思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保兴存款7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保兴的收入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