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民初1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湖南腾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杨俊江、孙爱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腾发新能源有限公司,杨俊江,孙爱花,杨俊勇,肖娟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1365号之一原告:湖南腾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星沙街道开元鑫阁4D栋310房。法定代表人:邹理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梁、刘全,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俊江,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孙爱花,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系杨俊江之妻。被告:杨俊勇,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肖娟花,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腾发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俊江、孙爱花、杨俊勇、肖娟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腾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腾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发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24元,减半收取1262.62元、保全费1077元共计2339.62元,由原告腾发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子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