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海斌与被执行人许宁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斌,许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斌,男,1968年出生,现住阳泉市。被执行人许宁宁,女,1980年出生,现住阳泉市。本院于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晋0302民初215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许宁宁位于阳泉市小阳泉丰泽园小区的房屋一套,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宁宁已将借款履行完毕。需要对被执行人许宁宁位于阳泉市小阳泉丰泽园的房屋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宁宁位于阳泉市小阳泉丰泽园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闫 军书记员 夏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