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小焕与河南三三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焕,河南三三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天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04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小焕,女,1970年3月12日,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03号院1号楼2号。被执行人:河南三三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9号。被执行人:漯河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焕与被执行人河南三三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三三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天下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焕暂时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辉审判员 朱明旭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磊刚 关注公众号“”